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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工商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为做好2019年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治校,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西工商学院本科招生。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概况
1.学校名称:山西工商学院
2.学校代码:13691
3.学校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99号
4.学校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级别:本科。
6.办学性质:民办。
7.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五条体检要求
1.报考我校考生的身体要求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2.报考酒店管理本科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无肢体残疾,无传染病,视力正常。
3.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的考生,要求五官端正,身材匀称,四肢无残疾,无斜视,无色盲,色弱,无纹身,面部及身体外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听力正常。
第六条招生计划
1.在国家和山西省政策指导下,根据学校人才培养和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确定招生规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分省和专业招生计划进行。
2.各有关省(区、市)专门制定招生计划,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届学校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编制省级计划,报省级招生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3.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我院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规模的1%。方案预留用于调节网上统考异地不均衡,解决同一板块因平行志愿导致的网上考生问题。
第七条准入规则
1.新生录取应以德、智、体全面衡量为基础,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要因素,坚持公平、公正、择优录取的原则。
2.投档比例: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指定的投档比例。
3.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校按平行志愿投档政策录取;对于未在平行志愿中报名的省份或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名报名我校的考生。
4.对于高级候选人的专业安排:
(1)我校根据专业志愿确定已入档考生的专业。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文史按照语文、数学、综合成绩的顺序录取,理工类按照数学、语文、综合成绩的顺序录取。
(2)不能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按其专业志愿顺序随机调剂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
5.艺术类招生原则:
(1)视觉传达设计与数字媒体艺术专业使用山西省美术统考成绩,根据高考文化成绩择优录取。
(2)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使用山西省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联考成绩,按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使用山西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联考成绩,按照高考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4)舞蹈编导专业使用山西省舞蹈统考成绩,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5)音乐表演专业使用山西音乐统考成绩。对于进阶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选择音乐表演专业(声乐);表演专业(器乐)根据器乐专业成绩从高到低进行选择。
(6)按文化成绩录取的专业,录取分数相同的考生,按专业测试成绩、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
(7)按专业成绩录取的专业,录取结果相同的考生按特色成绩、语文、数学、综合成绩顺序录取。
6.各专业招生不限制男女比例。
7.考生外语不受限制,入学后只提供英语教学。
8.在录取过程中,对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没有年级差要求。
9.学校执行省(市、自治区)加分或降分备案的政策(规定)。
10.专升本招生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有关文件和录取规定精神,按照考生志愿和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学生奖励和资助政策
1.学校对成绩优秀的新生实行奖励政策。
2.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家庭贫困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3.学校成立了山西工商学院教育基金会,根据贫困家庭新生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部分或全额学费资助。
第九条学费标准
各专业按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学费标准(晋价费字〔2015〕205号文件)收费。
第十条学历和学位证书
1.学生修业期满,完成全部教学课程,成绩合格,经考核准予毕业,授予山西工商学院本科毕业证书。
2.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山西工商学院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其他
1.新生入学注册时,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2.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在复试中确定为不合格,取消学籍。
第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联系信息
学校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南路99号
mail编辑:030006
电话:0351-79657907965792
传True:0351-7965833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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